行政拘留現不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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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拘留現不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行政拘留現不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是指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但由於行為人存在某種特殊原因,決定給予其行政拘留處罰不予執行的一種執行制度。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1條的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

(二)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週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

具體來説,對於(一)、(二)兩項中的規定,主要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考慮處罰對這些人今後成長的負面影響減少到最低,但又能通過對其祈禱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令其吸取教訓防止再次違法。

對70週歲以上的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這一規定主要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年邁的人多身體較弱,若處以行政拘留,在自由被剝奪的情況下,有可能引發進一步的健康惡化或者其他隱患。對於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的規定,同樣也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體現了我國立法保護婦女兒童的一貫立場。

二、對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可以不執行行政拘留嗎?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31條的規定,對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違法行為人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在起草過程中,也有人提出,對於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也應當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一般來説,如果行政拘留所關押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人,會增加行政拘留所的經濟負擔,如要為其治療疾病等,使本來就經費不足的行政拘留所雪上加霜。同時,如果管理不科學、不嚴格,特別是將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人與其他人混關混押,還會導致其他人染上嚴重傳染性疾病,影響行政拘留所的安全。但是,如果對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執行行政拘留,那麼他們在社會上不僅有可能將病傳染給他人,而且一旦他們知道法律有這樣的規定,就會更加無恐地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本條並未規定對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執行行政拘留。

公安機關在對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人執行行政拘留時,應當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和條件,單獨設置關押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人特別是艾滋病病人的行政拘留所,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則可以在現有的行政拘留所裏設置專門區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也可以採用“分片”的形式,在片內選擇一個行政拘留所,單獨設置關押片內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人,或者設置專門區域收押片內違法犯罪的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人,進行集中監管。各省、自治區公安機關還可以地(市、州、盟)為單位,在地(市)級行政拘留所設置一個專門區域,收押本地區違法犯罪的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人。

需要明確的是的,如果符合上述法定的情形,那麼是可以不實際執行拘留處罰的,有關情況是需要由行政機關根據實際的行政違法事實,以及法律規定來進行裁定處理的,對行政處罰有異議的還可以提出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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