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聽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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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聽證費用

對於行政許可,相信不少朋友都有所耳聞,或多或少的都有所瞭解。但是對於行政許可的結果不贊同的,可以申請行政許可聽證,但是舉行行政許可聽證也會產生一筆費用,這就是聽證費。對於這筆聽證的費用來説,該由誰來買單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將詳細介紹下和行政許可聽證費用有關的知識。

一、什麼是行政許可聽證

聽證程序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前給予當事人就重要事實表示意見的機會,通過公開、公正、民主的方式達到行政目的程序。

二、行政許可聽證費用

行政許可聽證程序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前,給予當事人就重要事實表示意見的機會,通過公開、公正、民主的方式達到行政目的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就聽證事項的適用範圍、應當聽證的事項等作出了規定,明確規定了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不承擔行政機關聽證的費用。法律依據:

三、行政許可聽證的範圍

就其作用而言,聽證應當適用於所有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但採用聽證程序必然要發生人力、財力的成本,因此,不可能所有的行政行為作出之前均要求舉行聽證。那麼,制定一個科學、合理的聽證程序的範圍就是十分必要的。確定聽證的範圍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即: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均衡原則和成本不大於效益原則。首先,聽證程序範圍的設置必須均衡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關係,即在有可能嚴重侵害個人利益的情形下適用聽證程序;遇有一般情形,應允許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決定是否適用聽證程序;在輕微影響當事人權益的行政決定或當事人放棄獲得聽證權利的情況下,不適用聽證程序。遇有個人利益與國家公共利益發生嚴重衝突的情形,則應優先考慮公共利益。這就是各國在國家安全、軍事、外交領域及緊急情況下均不適用聽證程序的原因。第二,聽證程序的設置還涉及成本與效益的關係。這裏的成本是指行政機關適用聽證程序必須負擔的人力和財力。效益是指適用聽證產生的經濟社會綜合效益。如果僅考慮該程序帶來的經濟社會效益,忽視其耗費的成本,那麼它也是沒有生命力的程序制度。而如果為了避免人力的耗費而不適用聽證程序,從短期局部利益看,也許降低了成本,但從長遠看和全局看,卻是對行政目的和社會利益、個人利益的嚴重損害,是需要更昂貴的代價彌補的。因此,確定聽證程序適用範圍必須綜合考慮成本與效益的關係,在成本不大於綜合效益的前提下進行。

四、行政許可聽證程序

聽證是實施行政許可的重要程序,行政許可法對此專節作出規定。相比於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對聽證的規定進一步完善:

1、行政許可的聽證可以分為依職權的聽證(46)與依申請的聽證(47)兩種。依職權的聽證,即行政機關依據法定職權主動舉行的聽證。

依職權的聽證又有兩種情況:

(1)法定依職權的聽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主動舉行聽證,如《價格法》中關於公益事業的漲價必須舉行聽證的規定。

(2)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依申請的聽證,即行政機關應公民或組織的申請而舉行的聽證。行政許可不僅涉及到申請人的利益,而且也可能會影響到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20內組織聽證。

2、聽證筆錄的效力——“案卷排他原則”

行政許可法關於聽證程序的規定與行政處罰法基本相同,不同之處主要表現在第48條第2款關於聽證筆錄的效力的規定。行政處罰法只是規定行政機關舉行聽證要製作聽證筆錄,聽證筆錄經當事人核對無誤後簽字。行政許可法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規定:行政機關僅僅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這就明確了聽證筆錄要作為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據的法律地位。

以上內容介紹了行政許可聽證費用的有關知識。行政許可聽證也是法律賦予公平的權利,確保行政行為的公平和公正。行政許可的具體行為代表的是國家行政機關,對每一位公民來説,都是站在一個公平的位置,確保依法行使行政許可的權利。如果還想了解更多,您可以諮詢本站江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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