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監督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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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監督機構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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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監督機構有哪些呢,國家是如何規定的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行政處罰應當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聽證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四)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採的煤炭產品、採掘設備;
  (五)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
  (六)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暫停或者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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