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拘留律師不能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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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行政拘留律師不能探望?

被行政拘留律師不能探望

被行政拘留的家屬可以會見和探視。

根據《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知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權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二、對行政拘留的決定有異議怎麼辦?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三、行政拘留是行政複議是否停止執行?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四、行政拘留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刑事拘留期間是家屬不能探望,而不是律師,至於行政拘留的話,家屬或律師探望都可以,但在探望當事人的時候必須要持有效身份證,像律師的話還要提供律師執業證書的有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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