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間是否能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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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拘留期間是否能探望

刑事拘留期間是否能探望

根據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也就説,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不超過14天。同時,《刑事訴訟法》還規定: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即在特殊情況下,刑事拘留期限可以延長到37天。但你朋友的情況顯然不符合這三種特殊情況,不能適用37天的刑事拘留期限的規定。該工作人員説一般刑事拘留最少都要2-3個月,沒有法律依據。同時,《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而人民檢察院不予批准時,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換句話説,公安機關認為對拘留的人不需要逮捕或認為需要逮捕但未得到檢察院批准的,需要繼續偵查的,都應當在拘留期限內辦理變更手續,對其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預審是《刑事訴訟法》賦予公安機關的一項權力,主要是對已獲取的主要證據進行核實。關於最後一個問題,目前我國的法律還未規定刑事拘留期間的探望權利。《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委託的辯護律師或其它辯護人在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也就是説,除了這兩類人在案件判決交付執行前可以同犯罪嫌疑人會面外,其它人是不可以會見的。親屬或其它人要想會見犯罪嫌疑人,也只能等到定案交付執行了。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第六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六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六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

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拘留必須先立案嗎?

採取先拘留後立案的處理方式。需要指出的是:

(1)因為案件本身情況緊急的特殊需要而不得不採取無證拘留的,應當在拘留後立即採取補證手續;

(2)補證的同時報請批准立案;

(3)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更不得在採取強制措施後久拖不予處理。

沒有立案的,不能採取刑事拘留這一強制措施。筆者認為,這個問題應該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進行分析:

一是從刑事訴訟理論看,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是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五個普通訴訟程序。立案是刑事訴訟的起始程序,也是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不能隨意超越、顛倒任何一個訴訟階段。只有前一訴訟階段的任務完成之後,才能進行下一階段的訴訟活動。從《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1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的規定可以看出,包括拘留在內的強制措施是偵查的一種輔助手段,只能在偵查過程中使用。沒有立案就不能偵查,也就不能採取刑事拘留這一強制措施。

二是從法律依據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28條規定,在立案前的初查中不得對被查對象採取強制措施;《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第106條規定,對符合本規定第一百零五條所列情形之一,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應當在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後立即辦理法律手續;高檢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2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從前述有關規定可以看出,《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的先行拘留不是指先拘留後立案,而是指先拘留再辦理拘留相關手續。

因此,沒有立案的,不能採取刑事拘留這一強制措施。

其實是可以的,只不過在探望的主體上面有點要求,只能是委託的刑辯律師才能進行探望,這階段是不允許家屬進行探望的。要是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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