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超期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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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超期辦案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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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超期再次立案有這種情況嗎?

超出期限作出的行政處罰是無效的。具體法律規定如下:“《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案情特別複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但是,《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對超出規定期限作出的行政處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卻沒有明確規定。”這是行政處罰超期再次立案有這種情況嗎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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