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處罰報送上一級備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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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處罰報送上一級備案嗎?

重大行政處罰報送上一級備案嗎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大行政處罰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處罰,是指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實施的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等行政處罰。

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的罰款。

第三條 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處罰權的組織(以下通稱報送備案的機關)應當自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將該處罰決定報送備案:

(一)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處罰權的組織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條 報送備案的機關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應當填寫預定格式的備案報告,並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案件結案報告。

第五條 接受備案的人民政府應當對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第六條 接受備案的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門(以下通稱備案審查機關)具體承擔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審查工作。

第七條 備案審查機關要求調閲與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相關的卷宗材料的,報送備案的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

第八條 備案審查機關應當在接到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後的15日內完成備案審查工作。

第九條 發現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違法或不當的,由接受備案的人民政府制發《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處理通知書》,責令報送備案的機關限期改正。

第十條 報送備案的機關接到《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處理通知書》後,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及時改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罰行為,並將整改結果報送接受備案的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 報送備案的機關拒不改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或者逾期不報送整改結果的,由接受備案的人民政府撤銷或變更該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報送備案後30日內沒有接到備案處理通知書的,視為準予備案。

第十三條 對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而未報送備案的,由備案審查機關通知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報送;在備案審查機關通知後仍不報送的,由備案審查機關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如果説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根本就沒有報送上一級的行政機關進行備案,那此行政處罰決定的實施就是存在着程序上的違規性的。一般來説,直接由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可以直接報送本級的人民政府來備案,審查機關在接到報備以後,一般是要求15天之內就要完成備案的審查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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