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的人會被處以行政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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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行為人補交税款且受行政處罰,是否受刑事處罰,應當區分不同的階段處理:
在審前程序中,立案後至起訴前,一旦行為人滿足上述條件,則應作撤案或者不起訴處理;
一旦移交法院審判,無論是一審期間還是二審期間接受行政處罰的,只能作為量刑情節考慮,而不能以此作為無罪處理的條件,從而避免以罰抵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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