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拘留不服可要求聽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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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行政拘留不服可要求聽證嗎?

對行政拘留不服可要求聽證嗎?

不可以。我國行政處罰中,現在只有對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產停業以及數額較大的罰款,行政相對方可以要求聽證。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相對方自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可以提出複議。也就是不管是行政拘留前還是後都可以提出複議。

如果複議不予拘留的,只要複議機關、原處罰單位或人民法院確認原處罰決定違法即可要求行政賠償

二、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違法怎麼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複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如果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做出了違反法律的行為,會按照案件的嚴重程度做出相應的處罰,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相關部門會對其處以行政處罰,一般來説行政處罰的期間是10天至15天,當事人對行政處罰的結果又不同意見時也可以提出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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