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行政拘留可以要求聽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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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行政拘留是由國家有關部門單方面作出的決定,但是有些被拘留的當事人心目當中可能也有很多的辯駁意見,或者認為自己的這種行為還沒能夠上升到被行政拘留的情況,所以肯定也迫切的希望通過相關程序來表達自己的觀點。因為在行政處罰當中有聽證會的這一程序,所以也有人考慮的一個問題是在我國行政拘留可以要求聽證嗎?

在我國行政拘留可以要求聽證嗎?

一、在我國行政拘留可以要求聽證嗎?

行政拘留沒有權利主張聽證。另外,對處行政拘留的司法救濟途徑有二種,一是申請複議,二是提起行政訴訟。而法律規定的這二種途徑已經完全可能解決當事人被處行政拘留後司法救濟問題了。因此,不需要再規定聽證了。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二、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據

中國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就規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行政拘留隨着《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治安管理處罰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發生了一些變化。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週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該條對於適用對象作了消極性的排除規定,即對於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員,行政拘留對其不適用,以體現人文關懷。

《治安管理處罰法》直接關於行政拘留制度的規定就是上述幾個條文,其他都是針對某種具體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能否適用行政拘留的規定。

可見,行政拘留是不能夠要求聽證的,但是對行政拘留也有相對應的給當事人提供表達提供意見的相關程序,被拘留的人可以申請複議程序或者是行政訴訟,但作出行政拘留之後又被撤銷或者是改變拘留時間的案例目前還沒有發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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