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繳和收繳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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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繳和收繳的區別有:
1、對象不同。追繳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即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因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而獲得贓款、贓物和非法利益。收繳指違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賭具、賭資、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違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2、處理基本一致。追繳和收繳的財物中,屬於被害人或者是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規定上繳國庫。
3、依據不同。追繳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第2款,《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第160條、161條和162條。收繳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第1款,《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第160條、161條和162條。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追繳和收繳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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