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追繳和沒收財產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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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處罰當中,經常會聽到沒收財產,除此之外,還有比較常見的一種,就是依法追繳財產,這兩者是存在本質上的不同的,接下來我們看看這兩者有什麼不一樣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

依法追繳和沒收財產的區別是什麼?

一、依法追繳和沒收財產的區別是什麼?

1、對象不同。追繳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即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因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而獲得贓款、贓物和非法利益。沒收和收繳指違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違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2、處理方式。沒收、追繳和收繳的財物中,屬於被害人或者是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規定上繳國庫。

3、依據不同。追繳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第2款,《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第100條、161條和162條。沒收和收繳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第1款,《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第160條、161條和162條。

4、沒收財產是將犯罪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與沒收犯罪物品具有性質區別。

《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據此,追繳了犯罪所得的財物,不屬於沒收財產;沒收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也不屬於沒收財產。可見,沒收財產事實上是沒收犯罪人合法所有並且沒有用於犯罪的財產;不得以追繳犯罪所得、沒收違禁品與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來代替或折抵沒收財產。

二、其他法律規定

《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根據本條規定,罰金數額應當與犯罪情節相適應。也就是説,犯罪情節嚴重的,罰金數額應當多些;犯罪情節較輕的,罰金數額應當少些,這是罪刑均衡原則在罰金裁量上的具體體現。在司法實踐中,從有利於判決執行的角度出發,在罰金裁量的時候應當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

沒收財產與罰金雖然同屬於財產刑,但二者的性質不同:

(1)在適用對象上,罰金適用於情節較輕的貪利性犯罪;沒收財產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罪及情節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2)在內容上,罰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數額的金錢,這些金錢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現實所有的;而沒收財產則是剝奪犯罪分子個人現實所有的財產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沒收金錢也可以沒收其他財物。

(3)在執行上,罰金可以分期繳納,如果繳納確有困難,可以適當減免;而沒收財產只能一次性沒收,不存在分期執行或減免的問題。

在刑事處罰當中,經常會聽到沒收財產,除此之外,還有比較常見的一種,就是依法追繳財產,這兩者是存在本質上的不同的,首先他們在對象方面存在不同,如果是追繳的話,那麼指的就是因為違反相關的行政法律規定所取得的財物,但是如果是沒收財產已經涉及到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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