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出售盜版書籍如何處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5W

一、對於出售盜版書籍如何處罰?

對於出售盜版書籍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其中第四項就是“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也就是通常説的盜版書。

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尚不夠刑事處罰,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二、著作權被侵權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出售盜版書這種行為已經侵犯到了原著作權人的利益,只要造成的數額比較大,必定就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不僅要被處有期徒刑,同時還要給予相應的罰款,所以,國家所禁止的書籍即不能進行銷售,同時也不能進行購買,否則就會為此付出代價。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