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施不合格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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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設施不合格怎麼處罰?

消防設施不合格怎麼處罰?

消防實施不合格的話,主要有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兩種懲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公司消防設施不合格怎麼舉報?

(一)如果公司消防不合格,勞動者可以向當地消防大隊舉報,各縣區都設有消防大隊,舉報電話119。也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舉報,舉報電話110。還可以向就近的政府鄉鎮機關或者街道辦事處舉報。舉報時,應儘量提供證據。

(二)可以撥打96119電話投訴。可受理的火災隱患範圍,主要有以下12種:

1. 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誌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 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3. 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4. 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5. 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設置影響逃生、滅火救援障礙物的;

6.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

7.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

8. 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期間,進行電氣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災危險的施工、維修作業的;

9.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無證上崗的;

10. 建設工程安裝使用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

11. 未經消防行政許可,建設工程擅自施工或投用,公眾聚集場所擅自開業使用的;

12. 其他火災隱患和違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條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如果公司消防設施不合格的話,可以撥打96119進行投訴或者是到當地的消防大隊進行投訴,投訴無果的職能進行人民法院訴訟的方式進行,如果判處不合格的話就要承擔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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