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與被告威海XX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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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X。
委託代理人杜XX,山東譽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趙天宇,山東XX。
被告威海XX公司(組織機構代碼685XXXX0168-7),住所地威海市西北XX。
法定代表人張XX,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郭XX,山東XX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朱XX與被告威海XX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朱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朱XX負擔。
審判員劉曉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張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