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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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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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警告、查封或者沒收設備、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吊銷其電台執照:
  (一)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研製、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
  (三)干擾無線電業務的;
  (四)隨意變更核定項目,發送和接收與工作無關的信號的;
  (五)不遵守頻率管理的有關規定,擅自出租、轉讓頻率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國家、集體或者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並應當追究或者建議有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者和單位領導人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六條 無線電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佔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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