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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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是如何規定的?

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是如何規定的?

行政處罰的規定是隻要對違反行政法規範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這稱為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其他行政處罰”,限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這一範圍。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四種。《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涉及的行政處罰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有關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暫停報關執業、撤銷海關注冊登記、取消報關從業資格等。

二、行政處罰適用程序有哪些?

(一)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

(三)緊急聽證程序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處罰只針對於沒有構成犯罪的人才會實施的行為,對於此行為一般也會按不同的案件來進行處理,輕者給予警告,而對於嚴重者就會給予行政拘留,但如果當事人對於行政決定不服的話,那麼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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