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拘留有辦法不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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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行政拘留有辦法不去嗎?

被行政拘留有辦法不去嗎?

被行政拘留應當立即接受,拒不執行涉及到犯罪行為。根據《治安度處罰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問應當給予行政答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二)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內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週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可以不執行,被處罰的人容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二、行政拘留的特點

行政拘留是回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對於犯罪嫌疑人存在違法行為被行政拘留的,顯然是需要接受司法判決的,但相關情況的處理如果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辦理保釋,如果在保釋期間還存在其它的犯罪事實的,那麼是需要立即進行收監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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