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中的行政複議怎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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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官司中的行政複議怎麼申請?

打官司中的行政複議怎麼申請?

1、確認執法機關已對當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通俗説,就是執法機關已經向送達具有決定性的法律文書,如:處罰決定書、強制措施通知書等。如果遇到不依法執法的機關,切記留存執法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錄像、照片均可)。

2.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60日內,在提出複議前應確認在合法期限內。如果超過60日,應説明為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內。

3、撰寫行政複議申請書,提交時須一式三份。

4、蒐集複議所需材料,包括:個人身份證複印件(正反面均需複印)、營業執照複印件、法人身份證複印件、相關證據材料。

5、到法定複議機關(一般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機關或者政府)提交複議申請和相關材料,當面提交或郵寄均可。複議機關會在5日給予答覆是否受理。受理會有受理通知書,不受理則有不予受理通知書。複議機關認為需要補充證據材料後才能作出決定的,還會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必須按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否則就會被視為放棄複議申請。

二、行政複議的申請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應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應當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4)應當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5)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11條的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向複議機關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複議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行政複議程序正式啟動。

綜上所述,行政複議的申請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依法請求行政複議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以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意思表示。由於行政複議實行不告不理原則,即行政相對人不申請複議,複議機關不能主動進行復議,因而行政相對人的複議申請是行政複議的前提和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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