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作出1000以上罰款要進行聽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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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機關作出1000以上罰款要進行聽證嗎?

行政機關作出1000以上罰款要進行聽證嗎?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了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處以“較大數額罰款”時,應當在處罰前告知其享有聽證的權利,但並未規定“較大數額罰款”的具體數額,而國務院早在1996年4月15日(處在行政處罰法已經頒佈但尚未實施的期間)就下發了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並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修訂相應的規定以配合《行政處罰法》的實施。

北京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

北京市政府令〔96年第14號〕

第二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含經依法授權或者受委託的行政執法組織,下同)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對公民處以超過1000元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處以超過30000元的罰款,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行政處罰決定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依照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執行。

二、聽證基本原則

1、公開原則

公開是聽證程序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具體而言,公開原則要求聽證程序公開進行,在舉行聽證會之前應發出公告,告知利害關係人聽證程序舉行的時間、地點、案由等情況;允許羣眾、記者旁聽,允許記者採訪報道;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有權在公開舉行聽證的地點進行陳述和申辯,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證據,反駁對方主張和證據;行政機關作出決定的事實根據必須公開並經當事人質證,不能以一方當事人所知悉的證據作為決定作出的事實根據,根據聽證記錄作出行政決定的內容也必須公開。堅持聽證程序公開原則時還要注意掌握例外規定,如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時,不得公開。

2、職能分離原則

在聽證過程中,從事裁決和審判型聽證的機構或人員,不能從事與聽證和裁決行為不相容的活動,以保證裁決公平。對聽證主持人應由行政機關在非本案調查人員中指定,主持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3、事先告知原則

事先告知原則是聽證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行政機關舉行聽證,作出行政決定前,應當告知相對人聽證所涉及的主要事項和聽證時間、地點、以確保相對人有效行使抗辯權,從而保證行政決定的適當性與合法性。

4、案卷排它性原則

該原則要求各行政機關按照正式聽證程序作出的決定要以案卷為根據,不能在案卷之外,以當事人未知悉和未論證的事實為根據。目的是保障當事人有效行使陳述意見的權利和反駁不利於己證據的權利。

在觸犯了行政法規後,行政機關也是會對當事人以及當事企業進行行政處罰的,在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的過程中也是會採取收取罰金的形式,當行政機關在作出重大的以及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決定時,也是會舉行行政聽證程序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然後會根據雙方的材料做出行政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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