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行行政處罰聽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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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行行政處罰聽證相關規定?

典當行行政處罰聽證相關規定?

設定依據:

1、《典當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二)項;二十八條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二)、(五)項,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或者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典當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三)、(五)項;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或者第四十三條第(三)、(五)項的規定,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3、《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三)、(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款;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三)、(四)項規定,資本不實,擾亂經營秩序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足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責任依據:

1.立案責任:發現違反成品油市場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並作記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祕密;

3.審查責任: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通知書》;

5.決定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符合聽證條件且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作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作出具體內容的決策;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責任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項目;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根據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典當行在違反相關規定後怎麼處理。所以,典當行在經營運行的時候,一定要嚴格遵循國家的相關規定,不要進行違法的操作,否則將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國家的相關部門也應該嚴格遵循國家規定,對違法行為嚴格查處,並進行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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