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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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行政處罰是國家機關作出的對公民的權利非常不利的決定,所以處罰的決定權力不能隨便交給任意的機關以免出現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情況,那麼,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有哪些?其實有權力做出處罰決定的往往都是具備非常高的職權的機關。下面來看看具體內容。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有哪些?

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有哪些?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有權行政處罰的機關有三類:

1、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得到明確授權,代表國家在某一領域內行使行政管理權限的行政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務、土地、審計、衞生等部門。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工商所、税務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依相應法律、法規享有一定的行政處罰權,他們必須在授權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超過授權法規定的處罰種類、幅度、數額的限制,該行政處罰無效。

3、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一定行政處罰權的受託組織

根據行政管理的實際的需要,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二、相關法律常識:

行政處罰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有權力作處罰的機關都是專門在某個領域有權限管理的並且還有國家特殊賦予的權力,公民在接受處罰時有疑問的可以對照上述的規定,如果發現有機關違規處罰的可以諮詢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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