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複議期限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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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規定,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期限是六個月內。
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規定。
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中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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