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新行政訴訟法執行解釋規定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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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新行政訴訟法執行解釋規定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對新行政訴訟法執行解釋規定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的期限是2年,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中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三條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規定。

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中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訴訟中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1)申請執行人必須具有申請主體資格,必須是行政法律文書指定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既可以是行政機關,也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申請執行的依據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法律文書;

(3)必須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4)執行申請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三、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供哪些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四)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並註明日期。

在行政、刑事或民事訴訟活動中,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是必須要執行的,對於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來講,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需要提供已經生效的相關法律文書,一般行政機關都會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強制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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