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行政複議的申請複議機關需要在多長時間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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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行政複議的申請複議機關需要在多長時間做出決定?

對於行政複議的申請複議機關需要在多長時間做出決定

對於行政複議的申請,複議機關需要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複議法》

第三十一條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複議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複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複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複議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複議的情形。

三、駁回行政複議申請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

綜上所述,對於民事主體提出來的行政複議申請,複議機關的審查時間是受法律限制的。一般複議機關作出了複議決定以後都應該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仍然有爭議,可以在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以後的15天內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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