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受理後多長時間做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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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受理後應當在三十日內答覆,我國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七條

行政複議受理後多長時間做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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