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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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5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有效嗎

15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有效嗎

當然有效。因為行政複議時限是六十日。

我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行政複議怎麼走程序

第一,申請人向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的申請;

第二,複議機關受理複議之後,要在七天之內把複議申請書的副本或者是複印件發給被申請人;

第三,被申請人在收到相關資料之後要之在十日內提出書面的答覆,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和依據;

第四,複議機關進行審查和調查,並且提出和通過複議意見;

第五,複議機關製作複議決定書。

三、行政複議前置的情形

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3、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複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審計行政複議前置的規定。

4、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前置: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

5、 對價格違法的處罰: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所以在實際生活中,如果出現了對行政部門的處罰或者是決定不滿的時候,那麼就可以在規定的有效期內申請提出行政複議,這樣的話可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個時效非常的重要,如果過了行政複議規定的時間,那麼就相當於放棄了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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