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舉證期限是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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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的舉證期限為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十日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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