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為的行政複議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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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不作為的行政複議期限是多久?

行政不作為的行政複議期限是多久?

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複議法第六十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履行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如徵地拆遷類案件中當事人面臨違法暴力強拆時撥打110報警),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二、如何界定

理論界大體有四種主張:程序説主張,應從行政程序方面區分行政作為與行政不作為,只要行政主體作出了一系列的實質性程序行為,即表現出積極的作為狀態,無論該行為在實質內容上反映的是‘為’或‘不為’,都應該是行政作為,反之就是不作為。因此, 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負有作為的法定義務,並有作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為的行為。(黃志強《行政不作為相關法律問題探析》) ;實質説主張,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主體消極地不做出一定的動作,但要分方式的不為和內容的不為。方式有‘為’,但反映的內容是不為,則是形式上有‘為’而實質上‘不為’,也是不作為。“(陳小君、方世榮《具體行政行為的幾個疑難問題識別研析》);違法説主張,在行政違法理論中,沒有合法的不作為。行政不作為就是行政不作為違法,是指行政機關、其他行政公務組織或公務人員負有法定的作為義務卻違反該規定而不履行作為義務的行為。(楊解君《行政違法論綱》);評價説主張,討論行政不作為以及對其提起訴訟的前提是不作為存在着違法的可能性,而非現實性,行政不作為違法只能是審查後的結果,而非提起審查前的結論。

公職人員在進行工作時一定要按照相關的規定去執行,這樣也是為了更好的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權益,如果公職人員以及相關部門有行政不作為的情況下公民是可以向上級主管機關投訴或者是申請行政複議,那麼當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也是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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