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制度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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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制度的特徵

只有違法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合法行政行為不能構成行政賠償。行政賠償僅以客觀上行政行為違法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體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要件。一般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行政賠償的標準、程序以及範圍這些,其實都是在《行政賠償法》中作出了統一規定的,不過針對具體的案件,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計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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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特徵有法定性、救濟性、懲罰性。

1.法定性。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可以請求賠償的事由,均是法律規定的。

2.救濟性。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具有救濟的功能,這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基本功能,通過賠償,使受害方的損失得到填補,受侵害的權益得到恢復和救濟。

3.懲罰性。在破裂主義的離婚原則之下,離婚原因已不再製約離婚和影響離婚,離婚本身不再具有懲罰的功能。而通過責令婚姻侵權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使侵權者不僅未因其侵權行為獲益,還應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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