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交換制度的特徵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9W

一、證據交換制度的特徵是什麼?

證據交換制度的特徵是什麼?

證據交換制度的特徵主要是:

第一、由於民事訴訟是利益的再分配,很多當事人從自身的利益出法,去衡量法官的司法行為;

第二、當事人僅憑口頭或單方證據諮詢某些人員,以諮詢意見的可能性結論衡量法官的司法行為;

第三、複雜民事案件的認識不統一,其結果多樣性,不同的法官審理同一個複雜的案件,會得出不同的結果,實體公正也是有侷限性和模糊性的。法官審理案件不可能像小學生做算術題那樣,只能得出一個惟一的正確答案。

第四、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的不一致性,就每一個具體案件來説,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都不是“絕對真理”而只能是“相對真理”,有些當事人自己認為客觀事實有理,但沒有法律事實的證據。由於我國國民的法律素質不高,出現一種奇怪的現象,往往被告在一審訴訟程序中是消極訴訟,到二審訴訟程序中積極訴訟,造成了一、二審審理中對事實認定的不一致。

由於我國民事訴訟的證據交換是在舉證期限屆滿後進行,對於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因此就會出現在舉證期限屆滿後進行證據交換,對方當事人往往要有反駁的證據,而此時舉示證據卻已超過了舉證期限的問題。因此,根據我們的實踐經驗,這就要法官庭前通過初步審核案件訴訟材料,瞭解案件的爭議焦點,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當事人説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要根據案件的爭議焦點和證據,指導當事人舉證,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這樣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

證據交換的啟動採取的方式可以由審判員自己決定或由當事人申請進行證據交換。證據交換的結果要製作筆錄,將各方當事人的意見記載於證據交換筆錄中。

綜上所述,在審判的時候需要雙方將證據都交換後才可能開始後期的流程,因為如果對方的證據是假冒或者突然間得到的會讓一方措手不及而難以應變,這是對雙方都不公平的事情,所以需要在庭前就將有關的訴訟材料就直接交換完畢進行研究。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