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行政賠償侵權打人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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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行政賠償侵權打人代理詞

只有違法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合法行政行為不能構成行政賠償。行政賠償僅以客觀上行政行為違法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體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要件。一般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行政賠償的標準、程序以及範圍這些,其實都是在《行政賠償法》中作出了統一規定的,不過針對具體的案件,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計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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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糾紛中,被毆打人身損害賠償案代理詞如何寫


審判長、審判員:

山東xx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朱某某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訴被告李某某、劉某某健康權糾紛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通過庭前瞭解案情,調查取證,結合剛才的法庭調查,代理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支持。現根據本案的事實及爭議焦點,依法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1、劉某某在本案中具有被告主體資格。

從派出所的詢問筆錄上我們得知劉某某是和李某某一塊拿着钁去刨樹的,剛開始打架時劉某某也參與了,她幫着李某某對朱某某進行了毆打。她在打架行為中起的作用不可忽視,朱某某頭面部多處軟組織受傷與劉某某有很大關係。所以,原告認為被告劉某某的行為與原告所受的傷害具有因果關係,其負有賠償責任。把她列為共同被告,符合法律的規定。

2、原告的傷的確系由被告的直接侵權行為造成,被告李某某、劉某某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經過法庭調查和原被告陳述,我們可以瞭解該事件發生過程大致是這樣的,2011年10月23日上午9時許,被告李某某、劉某某夫婦拿着钁來到了原告朱某某的家門口,想把朱某某家門前的樹刨了,然後堆放玉米秸。朱某某害怕其將來堆放玉米秸再次引發火災,因此想制止。為此,雙方發生爭執,打起架來。在打架過程中,同村村民xxx路過曾過來勸架,因雙方廝打劇烈,沒有勸止,隨離開。最終,原告頭面部、腳部等多處受傷,被立即送往醫院,住院治療24天。被告代理人在庭審中否認原被告打架的事實顯然與原被告毫無利害關係的村民劉香玲的陳述相矛盾。其所述的原告用枝條抽被告,站的位置高出被告一米多,是原告不小心跌落水溝受傷,所有的情景都是建立在假設基礎上的,沒有相關的證據證實。在本案審理中,原告申請調取了公安機關的調查詢問筆錄以及被告自己在公安機關的陳述,這些均是在事發後公安機關在進行依法調查時所作的陳述,是合法、有效的證據,充分證實了被告致傷原告的這一事實。被告因瑣事將原告打傷,嚴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健康權。因此,被告依法應當賠償原告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損失。

3、對於原告的腳傷是怎麼造成的這一點上,結合案發現場的環境,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是由被告用帶去的钁給其弄傷的。

事發後,村醫xxx到過現場,其並沒有發現石頭或樹枝等尖鋭的東西存在。試想,右腳部內側一長約10釐米的橫向裂口,骨折斷端外露,在現場沒有其他利器的情況下,什麼可以導致如此嚴重後果?只有那把钁頭鐵質、寬約10公分的钁才最有可能。而那把钁,正是被告帶去的用於刨樹的。所以,排除原告自己刨傷自己這種不可能發生的情形,要麼是被告在打架過程中使用钁刨傷了原告,要麼是被告廝打原告過程中,由於用力過猛導致原告的腳恰好碰到了钁頭上,讓钁頭插破了。不管是哪種情形,被告對原告的腳傷負有最直接的、不可推卸的責任。

4、關於被告主張原告無故轉院,沒有醫院轉院證明,導致病情加重,在xx市中醫醫院的醫療費不予承擔這一點上,我們需要補充説明以下幾點。

(1)原告被打傷後,是由被告的兒子聯繫好的醫院,原告才來到xx區人民醫院治療的。在手術過程中,醫院大夫在未經原告家屬同意的情況下就私自使用了材料最普通、價格最低廉的鋼板(2)在xx區人民醫院,原告做了腦部ct檢查,原告家屬拿着片子找過幾位專家,都説從片子上可以顯示出原告腦震盪,但xx區人民醫院醫生在診斷證明中卻並未體現。這兩點不得不讓原告家屬質疑被告在xx區人民醫院有關係。在辦理轉院手續時,院方故意刁難原告家屬,説xx
區人民醫院與xx市中醫醫院同級,不用開轉院證明。為了給原告提供更好地醫療服務,原告不得不轉院至xx市中醫醫院治療。原告轉院時,病情基本穩定,轉院後在家屬及院方的呵護下,身體狀況恢復的更好更快。所以,原告的轉院後的治療費用合情合理,毋庸置疑。

5、原告主張的賠償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並有充足證據,請求法院依法支持。

原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106條第二款、《侵權責任法》第6 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二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嗎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了以下賠償項目:

(1)、醫療費24345.49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原告提供了醫院的醫藥費發票、病歷以及診斷證明書等,足以證明原告因治傷花去了24345.49元醫療費。

(2)、護理費2997.30元。原告住院期間需要陪護,其子朱應建、其女朱翠琴白天夜晚輪流照顧原告。至於xx區人民醫院長期醫囑記載陪護一名,而xx市中醫醫院長期醫囑陪護兩名,兩個醫院在陪護人數上不一樣,原告認為通過轉院原因上已體現出被告在xx區人民醫院有背景關係,轉至xx市中醫醫院時還需要兩名陪護,可見原告受傷多麼嚴重,在這種情況下,xx區人民醫院醫囑記載需要陪護一名,實屬不當。所以,原告主張按陪護兩名計算陪護費,有理有據。

(3)、交通費1000元。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是原告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住院治療、檢查、鑑定等而實際發生的費用。因原告方自家有車,治療、檢查、鑑定需要都是自己駕車,這個數額交通費與實際花費相差不大,請法院酌情判決。

(4)、住院伙食補助費720元。原告因傷住院治療了24天,因而必然增加了伙食開支,因此原告的此項主張應當得到法律支持。

(5)、住宿費1440元。因原告在城就醫,為照顧原告,家人不得不住宿,這部分費用正當合理。

(6)、營養費2000元。原告構成8級傷殘,腳部骨頭受損,所受傷害屬於較重,因此確實 “需要增加營養”。

(7)、誤工費5073.76元。原告分別在xx區人民醫院和xx市中醫醫院住院治療了8天和16天,出院後因腳傷導致長期無法務農,原告主張誤工時間截至定殘日前一天,屬於合理要求。

(8)、新汶礦業集團萊蕪中心醫院司法鑑定所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證明原告構成8級傷殘,傷殘賠償金計算為8342x(20-7)x0.3=32533.8元、後續治療費用9000元。

(9)、精神撫慰金5000元。因被告的行為使原告的健康權受到較重的傷害,並且使原告在較長的時間裏不能生產勞動,同時,被告對原告頭部、腳部等處的傷害使原告的家庭生活受到直接影響,這無疑給原告和家人造成了較大的精神痛苦。原告主張5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充分考慮了我們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因此應當得到支持。

(10)、鑑定費1750元、案件受理費319元。本案中鑑定費、案件受理費是原告在訴訟程序產生的費用,並有票據為證,被告應當賠償原告這部分損失。

原告的損失均是被告致傷原告而造成的,原告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有據,被告應當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本案被告李某某、劉某某毆打、致傷原告朱某某的事實是清楚的,原告提供的證據充分,足以證明被告的行為違法,給原告的身體造成了較重的傷害,給原告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有關規定,被告應當承擔全部承擔賠償責任。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充分考慮並採納。

訴訟代理人:某省xx律師事務所

×xx 律師

20xx年xx月xx日

當出現打架糾紛時,當人身受到損害時,我們要學會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進行訴訟要求侵權人進行賠償。而這類案件一般都會請求律師幫助寫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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