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籤徵地補償協議就強制徵用是不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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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籤徵地補償協議就強制徵用是不是可以
不籤徵地補償協議就強制徵用是不是可以
1、不可以不籤徵地補償協議強制徵用。我國法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應當訂立補償協議,並先補償後拆遷;被徵收人對徵地存有異議的可以先向有關部門申請聽證;強制徵用可以依法向國土資源部門反映情況或者向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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