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和行政強制執行措施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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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的,税收保全是強制措施的一種,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務機關在規定的納税期之前,對有逃避納税義務的納税人,限制其處理可用作繳納税款的存款、商品、貨物等財產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其目的是預防納税人逃避税款繳納義務,防止以後税款的徵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以保證國家税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税收保全和行政強制執行措施一樣嗎?

所以,税收保全是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如果納税人不能提供納税擔保,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税人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税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税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税人在上款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税款的,税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税款的,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税人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税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

簡易税收保全措施沒有規定期限,從法理上分析,應為當場繳納。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為最長不超過15日。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比較複雜,需重點討論。特殊税收保全措施之所以特殊,是因為税務機關在檢查納税人以前納税期時,發現納税人有逃避納税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税的收入的跡象所採取的一種應急手段。

當然,為保障納税人的利益,此種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過6 個月,超過期限的,應自動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採取税收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税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税款,税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納税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税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

日常生活中,當税務機關對納税人以前納税期的税款已有定論時,應採取強制措施,以保證應納税款入庫;當尚未有定論時,為避免税款流失,應果斷地依法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因此,並不需要責令納税人限期繳納及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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