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區別是什麼
①被執行人範圍不同。税收保全措施的使用範圍只涉及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強制執行措施的使用範圍除涉及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之外,還涉及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所以從被執行人角度看,強制執行措施比税收保全措施的涉及面要廣。
②執行限度有差異。税收保全措施執行限度應當以應納税額為限;而採取税收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必須同時強制執行,但不包括罰款。這裏體現的政策精神是:滯納金是納税人未按規定期限履行納税義務而被課以的新的給付義務,是税款的正常延伸。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務機關對可能由於納税人的行為或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後的税款的徵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採取限制納税人處理或者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有兩種主要形式:一是書面通知納税人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税人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納税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税收保全措施的實施應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
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須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範圍之內。
税收強制執行措施
強制執行措施的使用範圍僅限於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經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税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實施必須堅持告誡在先的原則。
採取税收強制執行措施的程序包括:
(1)税款的強制徵收;
(2)扣押、查封、拍賣或者變賣,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
採取税款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必須同時強制執行,但不包括罰款。
對於被執行人必要的生產工具、本人及其所供養家屬的生活必須品應當予以保留,不得對其進行扣押、查封、拍賣或者變賣。
首先,強制執行措施與税收保全措施之間只有可能的連續關係,但沒有必然的因果連續關係。也就是説,強制執行措施之前不一定有税收保全措施做鋪墊,而税收保全措施的結果也不一定就是強制執行。
主要相同點:
①批准級次相同,都是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
②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須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範圍之內。
綜上所述,這個税收保全措施就是指税務機關因對可能由於納税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後税款的徵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採取限制納税人處理和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而強制執行是隻限於沒有按照期限繳納的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