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處罰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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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行政處罰條件是什麼?

消防行政處罰條件是什麼?

消防行政處罰條件是存在着消防行政方面的違法行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後未依照本法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消防行政處罰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一)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是指依法可以對其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法律沒有授予行政機關以強制執行權,或者法律雖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同時又規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法規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郵政部門由於法律、法規沒有授予其強制執行權,其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相對人拒絕履行的情況下,應當屬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範圍。

(二)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並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可見,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是具有法律依據,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還包括行政主體資格合法,依法已經窮盡了行政程序(如履行了規定的審批程序、當事人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程序已經完結),並已經依法送達當事人等。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可以執行的內容,即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被執行人具有給付的內容。對於郵政執法而言,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物品即具有可以執行的內容;警告、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活動就不具有可執行性。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如果存在行政相關的違法行為的話,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行政處罰的措施的,比如説沒有按照消防方面的一些規定來進行一定的審核。那麼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就需要對此進行行政罰款,還有就是責令停止使用或者是停產停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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