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起訴了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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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人起訴到法院,法院會直接送達紙質的訴訟狀、傳票,需要簽收,看是否是屬於該法院管轄,如果不符合管轄規定,可以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異議。需要為自己辯護,根據對方訴訟的事實收集相關的證據資料。如果相關證據需要人民法院調取的,需要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所有準備完成後就等待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在開庭時需要對雙方的證據進行質證,並結合質證的情況和爭議的焦點,進行答辯。

對方起訴了我該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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