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實施前通知當事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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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實施前通知當事人嗎?

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實施前通知當事人嗎?

當然是可以的;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之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實施行政的強制執行是有專門的機關來進行處理,而對於在實施此行為之前就需要先利用催告的方式來通知當事人,這樣當事人也可以在知情的情況下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果對判決不服的,同樣也是可以再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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