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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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行使?

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行使?

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行使,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避免危害發生、防止證據滅失的需要或者機動車駕駛人累積記分滿12分的,可以依法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收繳非法裝置;

(五)、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二、法律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七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條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現實生活當中,行政強制措施和刑事強制措施還是存在着非常明顯的差異的,相對來説的話刑事強制措施可能要更加的嚴重一點,而對於行政來説的話,主要是由行政機關來進行行使的,最常見的一種就是交警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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