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辦案期限是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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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辦案流程

行政訴訟辦案期限是多長

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提出起訴,由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爭議案件。行政案件具有行政爭議的全部屬性。與行政爭議相比,只是增加了一項程序,即由國家審判機關立案的程序。其具體表現為:當事人與國家行政機關產生行政爭議,向國家審判機關提出起訴,請示解決該項爭議,經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審查,認為符合受案條件者,決定立案處理。故此,原行政爭議轉化為行政案件。行政案件可否構成,是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的基礎問題,是行政訴訟程序的起端,它決定着行政管理相對人能否享有訴權,國家審判機關是否取得對某一特定案件的審判權。因此,正確認識行政案件的屬性,從而判定某一特定行政爭議能否立案處理,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法律問題。

案件辦理流程:

1、案源登記

依監督檢職權查處的初步調查。或者或者通過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進行核查。製作現場筆錄等等,在此期間經報批准可以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2、立案

根據初步掌握違法行為的證據,填寫立案審批表; 報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批建議立案並指定兩人以上承辦;機關負責人審批同意立案。

3、調查取證

調查、收集有關違法行為證據; 依法檢查違法行為現場,製作現場檢查筆錄和證據提取單; 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到場和拒絕簽名應在筆錄註明)。

4、送核審與行政處罰建議審批

法制機構核審,填寫案件核審表; 機關負責人審批行政處罰建議書。 根據案情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或強制措施解除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寫有關事項審批表報機關負責人審批;填寫解除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當事人在清單註明取回有關物品並簽名。

二、行政辦案期限

行政案件的查處期限為二年,二年內沒有發現的,不能再給予處罰。治安案件的查處期限為六個月。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根據行訴解釋第二十六條 第二款規定“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審結案件的審理期限,適用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關於審理期限的規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已經完成的程序事項,仍然有效“,由於該案件在2015年5月1日前並未審結,所以應適用的之前的行政訴訟法規定的3 個月的起訴期限。 行訴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2015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尚未屆滿的,適用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是關於行政相對人起訴期限的解釋規定,也即在2015年5月1日之前起訴期限尚未屆滿,則適用修改後行政訴訟法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第二款”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審結案件的審理期限,適用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關於審理期限的規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已經完成的程序事項,仍然有效“,是關於法院審理案件期限的規定,即在2015年5月1日之前尚未審結的案件,審理期限按照舊行訴法的規定也就是3個月,並且按照舊的行政訴訟法進行的各項程序性事項是為有效,不需要再按照修改後行訴法重新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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