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賠償訴訟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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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行政賠償訴訟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税收行政賠償訴訟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審審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一審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是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審審限】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受理行政賠償案件程序是什麼

(一)賠償範圍: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賠償:

1、違法或錯誤決定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2、違法或錯誤決定責令律師停止執業,以及對律師事務所停業整頓的;

3、違法或錯誤決定吊銷公證員執業證的;

4、違法或錯誤決定責令公證處停業或者撤銷公證處的;

5、在各項管理工作中,其他違法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害的。

(二)不予賠償的規定:

1、與行使司行政機關管理職權無關的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不予賠償的其他情形。

(三)賠償程序:

1、申請賠償與受理立案:

(1)政策法規處為我局機關行政賠償案件的受理機構,負責對賠償請求進行初步審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請求賠償應由請求人填寫《行政賠償申請登記表》。特殊情況不能以書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受理機關承辦人員代為填寫並作出筆錄,當事人簽名。

2、審查:

(1)賠償申請是否屬於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賠償範圍。

(2)有無法律、法規以及規章關於不予賠償的規定情形。

(3)請求人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4)是否應由本機關予以賠償。

(5)賠償請求是否已過時效。

(6)請求賠償的有關材料是否齊全。

3、行政賠償案件的辦理:

(1)對已立案的行政賠償案件,由案件受理機構送有關業務工作部門辦理,特殊情況外,也可由案件受理機構直接辦理。

(2)承辦部門應在一個月內對賠償請求提出予以賠償或不予賠償的意見,連同有關材料報送政策法規處審核。

(3)政策法規處對承辦部門的意見應在十日內進行審核,報本機關分管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報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

(4)司法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賠償條件,決定予以賠償的,製作《行政賠償決定書》。

(5)對不符合法定賠償條件,決定不予賠償的,製作《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行政賠償決定書》和《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加蓋機關印章,並送達賠償請求人。

(6)對本機關不負有賠償義務的申請,應通知賠償請求人向有賠償義務的的機關提出。賠償義務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機關的,也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收案後移送有賠償義務的司法行政機關。

4、行政賠償的執行:負有賠償義務的司法行政機關負責賠償決定的執行。

賠償費用:

(1)負有賠償義務的司法行政機關能夠通過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方式賠償的,應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方式賠償。不能通過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方式賠償的,主要以支付賠償金方式賠償。

(2)支付賠償金的計算標準,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執行。

(3)行政賠償費用由負有賠償義務的司法行政機關先從本單位預算經費和留歸本單位使用的資金中支付,支付後再向同級財政機關申請核撥。

(4)經過行政複議的賠償案件,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和作出複議加重侵權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時是賠償義務機關的,由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向受害人支付全部賠償金後,再與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結算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費用。

最後,關於行政賠償的規定程序一般是按照當事人首先申請,然後立案調查,接着是審核賠償,確定賠償的法律範圍等,然後是對行政賠償案件的辦理,將申請人的請求移送到相關的司法機關,最後是執行行政賠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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