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款被加處是行政強制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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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罰款被加處是行政強制執行嗎?

處罰款被加處是行政強制執行嗎?

(一)代履行,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二)執行罰,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

(三)直接強制,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行政強制法》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二、加處罰款與行政處罰能一併強制執行嗎?

在一般情況下,加處罰款與行政處罰能一併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在行政決定中一併明確了作出加處罰款的條件及其計算標準的,就加處罰款部分而言,實際上是作出了一個附條件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若當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未繳納罰款,即視為條件成就,加處罰款的內容即自動生效,此時當事人就應當知道行政機關對其作出了一個加處罰款的決定,罰款數額也可依據處罰決定中確定的標準自己計算,無需行政機關另行告知。因此,當複議、訴訟期限屆滿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繳納加處罰款的,行政機關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提出的強制執行加處罰款的申請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應當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加處罰款的決定必須依法作出並送達給當事人。加處罰款是行政機關對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採用的一種強制執行措施,同時又是一個建立在前處罰決定之上的一個新的具體行政行為。故加處罰款決定內容應當明確具體,並且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此時這個新的行政行為才能生效。

加處罰款的作出有兩種形式:

一是在處罰決定中直接告知當事人,如“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按罰款數額每日加處3%的罰款”;

二是在行政決定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行政機關單獨作出一個加處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如果行政機關即未在處罰決定中明確加處罰款和計算標準,又未單獨作出加處罰款的決定的,僅依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應當視為未作出加處罰款的決定,對加處罰款部分不予執行。

2、應當保證當事人(行政決定的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複議、訴訟期限屆滿前,人民法院不得對加處罰款進行司法強制執行。加處罰款既然作為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對當事人的財產權利產生了實際影響,因此,當事人對加處罰款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複議、訴訟的期限應當依據《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依法計算。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政機關在處罰決定中一併明確加處罰款及標準的,應當自加處罰款內容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

行政處罰是對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行政強制執行是案件有必要及時執行的,例如經濟案件、勞動糾紛等。在行政強制執行之前,執法機關應該保證當事人具有相應的知情權,保證當事人對此執行有異議,並採取行政複議、提出訴訟的權利。判決結果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可以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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