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中止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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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中止,此時案件還處於複議程序,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4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又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
(一)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複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複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這三種情形滿60日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複議終止,此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中止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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