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時效 - 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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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時效 中斷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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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時效規定中斷是否適用呢?

行政訴訟則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超過了法定的時效,那麼即使法院受理了、具體行政違法,起訴人也無法勝訴。

本答案由 中顧法律誠信專家 王毅律師 提供
    行政訴訟的時效分為以下幾類:

    一、普通訴訟時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為3個月。(《行政訴訟法》第39條)

    2、經複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為15日。(《行政訴訟法》第38條第2款)

    二、特殊訴訟時效

    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特殊訴訟時效,比如30日(森林法)。

    三、最長訴訟時效

    1、是行政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但未被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為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1條)

    2、是行政相對人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涉及不動產的為20年,其他的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

    另外,行政訴訟時效與民事訴訟時效有個重要的區別是,民事訴訟時效有中斷的規定而行政訴訟沒有,僅有時效延長的規定。(《行政訴訟法》第4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3條)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期間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我國《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可惜行政訴訟並沒有類似的規定。正因為行政訴訟沒有時效中斷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對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滿後的信訪是不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或延長的。行政訴訟時效的開始仍是從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或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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