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時效能否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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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時效能否中斷?

行政訴訟時效能否中斷?

行政訴訟時效是不能中斷的,因為行政訴訟的特點及《行政訴訟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決定了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是一次性的,不可逆轉的,不會因《民法通則》規定的法定事由出現,而發生起訴期間的循環重複問題,因此行政訴訟不適用時效中斷制度。

二、行政訴訟的時效分類

1、普通訴訟時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為3個月。

(2)經複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為15日。

2、特殊訴訟時效

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特殊訴訟時效,比如30日。

3、最長訴訟時效

(1)是行政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但未被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為2年。

(2)是行政相對人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涉及不動產的為20年,其他的5年。

三、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間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5、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綜上所述,行政訴訟的發起往往都是因為官侵害了民而導致民眾不滿而希望得到公正的對待,而行政訴訟的各種期限都只能計算一次而不能重複,所以不賦予當事人中斷的權利也是為了防止訴訟的拉鋸而使得更處於弱勢的民眾變得更加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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