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申請行政複議但行為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3W

一、不能申請行政複議但行為有哪些

不能申請行政複議但行為有哪些

以下行為是不能提出行政複議的情況:

1、行政機關調解或處理相關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起訴或者仲裁。也就是説針對民事糾紛事件行政機關所做出的行為,當事人即使有存在異議也不能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只能是通過向法院起訴等形式來提出。

2、行政指導行為是沒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指的是相關行政部門用建議諮詢等途徑讓當事人去進行配合,從而達到良好管理效果的一個過程,這一種不屬於權力性的行為,趨向於靈活和自願,是沒有任何強制措施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做出判斷,而不需要一味地服從,這種行為當然也就不能提出行政複議了。反之,如果行政機關在這個過程中用了別的方式來強迫或誘導當事人,像這樣的行為具有強制力當事人就可以申請複議。

3、針對私房政策問題行政機關所做出的相關處理。此類問題屬於歷史的遺留問題,不屬於人民法院的管轄之內,因此當行政機關對此作出一系列的措施時,當事人也是無法向複議機關提出申請行政複議的。

4、行政機關發佈能重複使用的行政法規,面向羣體為不特定的人羣。例如國務院發佈的法規就是行政法規,地方政府對外發布的規章制度也同樣是如此。這種行政法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並不是針對某一個特殊羣體而發佈,相反是面向大眾的規章制度,而且可以重複性的使用,屬於一種決定或者命令。就算當事人存在異議,也是不能提出複議。

5、內部行政行為。指的是行政機關對內部人員作出的處理,例如公務員被作出處分的措施,即使當事人不服也是不能提出申請複議,只能是依照法律法規的途徑來進行申訴。

二、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情形有哪些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行政複議法》第六條

綜上所述,雖説對於行政機關的一些行政行為不服或者認為其行政機關又不作為或亂作為的可以去申請行政複議的,但是也有一些情況是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的情況包括什麼上述也有詳細説到。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