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直接申請行政複議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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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直接申請行政複議的情形有哪些?

不能直接申請行政複議的情形有哪些?

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例如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於內部行政管理關係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處理決定,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申訴。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

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例如訊問刑事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檢查、搜查等;

4、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佈的能反覆適用的規定,例如行政法規、規章等;

5、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6、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7、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為。

二、申請行政複議的材料有哪些?

申請行政複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行政複議申請書一式兩份。

2、申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一份。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申請人是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有關單位批准該組織成立的文件複印件、主要負責人證明書。

3、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複印件一份(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製作法律文書或未送達法律文書的,申請人應提交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有關材料)。

4、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行政複議的,還須提交:

(1)授權委託書;

(2)受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5、公民死亡,其近親屬申請行政複議的,應提交公民死亡證明和申請人與死亡公民具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6、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法定複議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應提交有效的證據。

綜合上面所説的,申請行政複議一定要確定是屬於複議的範圍才能實施的行為,一般不符合即使當事人提起也是不會被受理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在申請時需要在行政決定書出來之後的六十日內提起,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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