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申請行政複議但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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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申請行政複議但誰除外?

不能申請行政複議但誰除外?

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除外的意思就是其他法律上直接規定了複議期限少於60天的從其規定。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是指少於六十日的應按具體規定的期限辦理,例如:《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被處罰人對公安機關的罰款、拘留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通過裁決機關或者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上一級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最後裁決,這種對申訴的裁決即為複議,而其期限為十五天。

解決一個行政機關的效率問題,目的在保障行政相對人的權益。督促行政機關及時辦案。不能拖。

二、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申請行政複議的事項應當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範圍且依法應當由本機關受理;

3、申請行政複議應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複議請求和理由;

4、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超過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人應當向本機關説明理由。

三、申請行政複議,應提交哪些材料?

1、申請書一式四份。第三人每增加一人,申請書應增加一份;申請書應有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2、證明被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證據材料一式兩份。

3、送達回證複印件一份。

4、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覆印件一份。申請人並應出示身份證明原件,供本機關核實。

5、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行政複議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覆印件一份。並應出示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原件,供本機關核實。

申請人提出複議申請時,應留下通訊地址、聯繫方式,以便本機關核實相關情況。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行政複議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覆印件一份。並應出示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原件,供本機關核實。

有一些案件他是不能夠直接新申請行政複議的,因為申請行政複議,他的複印時間通常都是大於60天的,但是有一些案件,他的情況是特別輕微的,或者是屬於法律規定的一些特殊情況,這些案件是不能夠申請行政複議的,除非是他們的複議時間是少於60天的,比如説涉及到一些外國人出入境的這些按鍵,它就可以在15天之內進行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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