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需要製作現場筆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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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製作現場筆錄,現場筆錄是行政程序中的重要證據形式,是行政執法人員當場對事項作出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記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現場,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對象、實施標的物狀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過程等事項進行客觀描述,製成的書面記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製作現場筆錄。

行政強制執行需要製作現場筆錄嗎?

現場筆錄必須由行政執法人員在查封、扣押現場製作,並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當事人不到場的,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製作筆錄要求客觀實錄,不加評論、推斷。

現場筆錄的內容是行政執法人員在查封、扣押現場所耳聞目睹的或者藉助儀器檢測到的有關財產的狀況、查封扣押的實施過程、當事人的異議或者反抗等情況,應全面客觀地反映查封、扣押現場的有關事實,保證所記錄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製作現場筆錄可以記錄查封、扣押的過程,以便存入案卷備查,保存證據。現場筆錄的內容應當主要包括:

(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事由、時間、地點、當事人、執法人員、見證人的到場情況。

(二)記錄現場的準確位置,現場的環境,在場的人物情況,所見涉案物品的擺放方位、形狀、數量以及在場人員的情況等。

三)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或者見證人的意見、看法。

(四)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過程、結果:包括實施人員,採取的手段和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要交待帶離或者關押的場所;查封、扣押物品的,應當對清點物品的詳細情況,從財物名稱到數量、品種、規格、包裝、標識、質量狀況逐步記載。

(五)其他需要記錄的情況。現場筆錄應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筆錄要交給當事人閲讀或向其宣讀,並由當事人簽字。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為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訴訟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的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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