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監督程序與二審程序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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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監督程序與二審程序有什麼區別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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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監督程序與再審程序的區別?

一般來説,兩者的含義基本相同,所以通常的説法就是“按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如果説非要有區別,那麼不妨認為,前者的範圍大於後者,具體來説,審判監督程序包括了1、再審的啟動(上級法院指令、上級檢察院或最高檢察院抗訴、當事人申請被接受、院長認為原審有錯提請本院審委會決定等方式);2、再審的審理;3、再審的判決(有實體意義上判決的如撤銷原審裁判直接改判,也有程序意義上的,如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等);4、以及原審法院(在再審法院作出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判決後)重新審理等過程;後者則只是指再審法院的再審審理過程(即前述2、3項)。個人理解,不一定正確,供參考。其實有時候二者就是一回事,有時候有前面説的區別,關鍵是要看具體的語言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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